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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漁港項目省級補助65% 福建印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 》(全文)

發(fā)布日期:2020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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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商情報網訊:日前,福建省政府印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》,其中提到,到2025年,全省建設中心、一級漁港20個,二級(避風錨地)、三級和內陸漁港不少于110個,漁船就近避風率達到93%以上,逐步形成以中心、一級漁港為主體,二、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支撐,布局合理、功能完善、安全可靠、管理規(guī)范的海洋漁業(yè)基礎設施體系。

此外還提出,新建漁港項目,省級補助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65%(省級財政補助55%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10%);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漁港項目,省級財政補助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60%。

以下為全文:

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

閩政〔2020〕2號

各市、縣(區(qū))人民政府,平潭綜合實驗區(qū)管委會,省人民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,各大企業(yè),各高等院校:

加快漁港建設,是推進海洋強省建設的有力抓手,是實施鄉(xiāng)村振興戰(zhàn)略的重要內容。為加快補齊漁港建設短板,改善漁業(yè)基礎設施,提升防災減災能力,推動海洋與漁業(yè)高質量發(fā)展,現提出以下意見:

一、明確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

(一)完善漁港布局,加快漁港建設。各市、縣(區(qū))人民政府要按照《福建省漁港布局與建設規(guī)劃(2020—2025年)》要求,編制本轄區(qū)內漁港建設詳細規(guī)劃,合理利用岸線資源,統籌安排漁港建設。計劃到2025年,全省建設中心、一級漁港20個,二級(避風錨地)、三級和內陸漁港不少于110個,漁船就近避風率達到93%以上,逐步形成以中心、一級漁港為主體,二、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支撐,布局合理、功能完善、安全可靠、管理規(guī)范的海洋漁業(yè)基礎設施體系。

(二)完善漁港功能,提升服務能力。逐步把具備條件的漁港建設成為融漁船安全避風、漁貨集散、漁業(yè)生產、加工貿易、運輸補給、濱海旅游、休閑漁業(yè)、生活體驗等于一體的現代化漁業(yè)港口,促進以漁港建設輻射帶動小城鎮(zhèn)發(fā)展,推動有關市、縣(區(qū))建設一批各具特色的漁港經濟區(qū)。

二、加大省級支持力度

(三)省級財政對列入《福建省漁港布局與建設規(guī)劃(2020—2025年)》的漁港項目予以補助。新建漁港項目,省級補助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65%(省級財政補助55%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10%);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漁港項目,省級財政補助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60%。對省級扶貧開發(fā)工作重點縣(云霄、詔安、霞浦)加大補助力度,新建漁港項目省級補助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75%(省級財政補助65%、省級預算內投資補助10%),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漁港項目省級財政補助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70%。

在按照上述標準補助后,對2022年底前符合準時開工、項目建設按序時進度、滿足設計批復要求的漁港項目實行正向激勵,省級財政從漁港建設補助資金中,安排年度項目總投資的3%作為正向激勵的補助資金,推動地方政府加快漁港項目建設進度。

省級有關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(guī)定,根據年度漁港建設計劃、項目建設進度,下達90%的漁港建設省級補助資金,預留10%的補助資金待工程完工驗收后,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撥付。

以上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先從漁業(yè)燃油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,不足時經省政府同意后通過財政預算安排、發(fā)行專項債券等渠道解決。

(四)設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專項資金。從漁業(yè)燃油補助資金中安排5000萬元專項資金,作為漁港項目前期工作經費,實行滾動使用,主要用于項目規(guī)劃、勘測、可行性研究、設計、咨詢評審、論證及相關試驗研究等。

三、創(chuàng)新投入與管理機制

(五)漁港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。漁港公益性基礎設施,是指經發(fā)改部門立項批復的相關設施,包括防波堤、碼頭、護岸等水工基礎設施及漁港管理用房,通訊導航、漁船進出港身份自動識別監(jiān)控系統、消防設備、公共衛(wèi)生設施、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安全環(huán)保、防災減災、應急處置等設施,以及港區(qū)道路、避風錨地系纜構筑物等配套設施。漁港公益性基礎設施,應發(fā)揮公共服務功能,必須滿足服務漁船避風、停泊和??啃枰?。

(六)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漁港公益性設施和經營性設施。漁港經營性設施,是指為漁港基礎設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設施,包括冷藏、加工、漁船維修、水產品交易、加水加冰加油服務、休閑漁業(yè)等設施。社會資本控股、參股投資建設的,其經營權由地方政府與投資者根據相關政策協商確定。政府投入部分的經營收益,主要用于當地漁港改造維護。社會資本經營收益,也要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漁港改造維護,具體由地方政府與投資者協商確定。鼓勵縣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式,引入社會力量強化漁港經營管理。

(七)完善漁港建設管理機制。新建漁港項目均要明確漁港建設企業(yè),負責項目的申報、建設和管理。國有獨資的漁港建設企業(yè)由縣級政府或委托項目所在地鄉(xiāng)鎮(zhèn)政府組建,合資的漁港建設企業(yè)由出資方協議組建。對二、三級漁港,鼓勵采用“工程包”形式,以縣級為單位,通過漁港建設企業(yè),對本轄區(qū)內漁港項目進行統一設計、統一報批、統一實施。

四、強化責任落實和服務保障

(八)明確縣級政府主體責任。漁港所在地縣級政府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,要將漁港建設和維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,要將漁港建設納入重點工作和鄉(xiāng)村振興的重要內容,實行縣級政府一把手負責制,將漁港建設納入“工程包”建設內容,健全“一包一策”,抓好統籌實施,提升“工程包”整體推進實施的規(guī)模效應和政策效應,并作為年度政府工作任務考核指標,加強組織實施,確保項目如期完成。

(九)明確漁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任。漁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漁港項目的組織策劃和實施推進、新建漁港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審批、漁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實施方案審批(項目實施方案批復視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批復)、漁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;履行漁港建成后的監(jiān)督管理職責,實現依港管船、管人、管漁獲。

(十)明確相關部門責任。發(fā)改部門負責新建漁港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工作;財政部門負責漁港項目總投資的評審、財政投入資金籌措撥付和監(jiān)管工作;自然資源、林業(yè)部門負責用海、用地、用林等要素保障;交通運輸部門配合做好漁港建設工程質量監(jiān)督工作;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門指導漁港項目環(huán)評工作。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,協同聯動,加強漁港項目前期工作。對“工程包”內漁港項目,要同步審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、土地預審意見、社會穩(wěn)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報告,進一步加快漁港規(guī)劃實施進度。

(十一)明確漁港企業(yè)具體責任。漁港建設企業(yè)負責項目申報、建設、管理等工作,嚴格執(zhí)行法人責任制、招標投標制、工程監(jiān)理制、合同管理制、質量安全監(jiān)督制、廉政建設責任制等“六項制度”,規(guī)范程序運作,強化建設管理,做好運營保障。

(十二)加強金融服務。推動漁港項目與金融機構的合作,調動各方金融資源支持漁港建設。支持銀行開展?jié)O港項目抵押貸款業(yè)務。積極拓展?jié)O港基礎建設保險,積極發(fā)展港口建設第三者責任保險、從業(yè)人員意外險等險種。鼓勵風險投資機構參與漁港項目開發(fā)。

(十三)強化人才支撐。各級漁業(yè)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港管理人才隊伍建設,強化人員培訓,提高人員素質,提升漁港建設、管理和服務水平。

福建省人民政府

2020年2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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