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設施保護
第三十一條 供熱應當實行供熱管網、熱力站、熱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,由熱經營企業(yè)直供到戶。
第三十二條 熱經營企業(yè)對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,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(wěn)定運行。
居民熱用戶戶外(熱用戶墻外)供熱設施、戶內(熱用戶墻內,下同)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經營企業(yè)負責。
居民熱用戶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用戶負責;需要更新改造的,費用由熱用戶承擔。
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,由熱經營企業(yè)與熱用戶雙方約定。
第三十三條 熱生產企業(yè)、熱經營企業(yè)應當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檢查、維修、保養(yǎng)和更新改造,保證供熱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。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、統(tǒng)一的安全警示標志,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裝、拆除、遷移公共供熱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。確需改裝、拆除、遷移的,需經負有管理責任的熱生產企業(yè)或者熱經營企業(yè)同意,并不得影響供熱質量。
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監(jiān)、安全監(jiān)管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(guī)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,熱生產企業(yè)和熱經營企業(yè)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。
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:
(一)修建建(構)筑物;
(二)挖坑、掘土、打樁;
(三)爆破作業(yè);
(四)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。
第三十五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擅自拆改、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;
(二)安裝熱水循環(huán)裝置;
(三)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;
(四)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;
(五)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。
熱用戶實施以上行為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,熱經營企業(yè)不承擔責任。熱用戶經告知后拒不改正的,熱經營企業(yè)可以停止對其供熱。給其他熱用戶或者熱經營企業(yè)造成損失的,熱用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三十六條 市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供熱應急保障制度,組織編制本行政區(qū)域的集中供熱事故應急預案,提高集中供熱應急保障能力;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(fā)事件的,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,盡快恢復供熱,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。
第三十七條 熱生產企業(yè)和熱經營企業(yè)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,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,在供熱期內24小時值班。發(fā)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,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,并按規(guī)定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。
第三十八條 供熱設施發(fā)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,熱生產企業(yè)或者熱經營企業(yè)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并向公安、城鎮(zhèn)道路管理部門報告;搶修結束后,應當立即將所占場地恢復原狀。
因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(fā)生漏水等故障,對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,熱經營企業(yè)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,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。
第六章 法律責任
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未按照規(guī)定編制集中供熱規(guī)劃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(guī)劃的;
(二)未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通過招標、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(yè)的;
(三)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未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(yè)、熱用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;
(四)接到有關供熱問題的投訴未在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的;
(五)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(guī)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;
(六)其他不依法履行職權的行為。
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熱生產企業(yè)、熱經營企業(yè)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:
(一)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起止時間進行供熱的;
(二)未對已具備供熱條件且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(guī)定數量的住宅小區(qū)進行供熱的;
(三)未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分戶計量用熱量收取熱費的;
(四)未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需退還熱用戶熱費的;
(五)接到熱用戶投訴或者查詢未按照規(guī)定處理或者答復的;
(六)在供熱期間擅自中斷、停止供熱的;
(七)連續(xù)停熱12小時以上,未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的;
(八)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,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,未承擔檢測費用,或者室內溫度連續(xù)48小時以上不達標,未按照規(guī)定減收熱費的;
(九)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的;
(十)發(fā)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。
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熱經營企業(yè)、代收熱費的單位未執(zhí)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、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,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。
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、拆除、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、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(構)筑物、挖坑、掘土、打樁、爆破作業(yè)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,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,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,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,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:
(一)擅自拆改、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的;
(二)安裝熱水循環(huán)裝置的;
(三)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的;
(四)改動熱計量、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的;(五)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