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馨提示:為了獲得更好的用戶體驗,請使用火狐、谷歌、360瀏覽器極速模式或IE9及以上版本的瀏覽器。如繼續(xù)瀏覽請對您的瀏覽器進行升級!
立即更新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(yè)法人。
典當,是指當戶將其動產、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,交付一定比例費用,取得當金,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、償還當金、贖回當物的行為。
所在地設區(qū)的市(地)級商務主管部門
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;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(yè)務的,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;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(yè)務的,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。